在此所涉及的乃是我心灵深处的问题。我认为,承认这种逻辑的标准适合于道德决定是一回事,而在实践中运用这一逻辑标准又是另外一回事。在日常判断中,我们可以依赖现存的道德法典,以之为指南,但要批评法典,并认识到需要改变的方向,则是我们不可能都成为专家的事情。因为这需要各种相应的资格。作为一个逻辑问题,确定一个使用标准并非难事,但作为一个实践问题,实际运用标准的难度则会不断加大。当我们放弃日常事务的决定,试图对现行制度和特殊改革的可欲性作出评判时,难度就会更大。因此,我们不能只回答“以什么理由去支持一项伦理判断”的问题,而且还必须拷问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对道德法典和制度之变革的判断是可信的,那么他个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资格?”
把这个人设想为一个心理学家是不够的,虽然他对人类本性的理解如同心理学家的理解一样深刻,但他的观点却是不同的。与实验心理学家相比,他有更具实践性的目的,必定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范围内展开工作,因此他类似于工程师。但如果把他想象成一个工程师,也是不够的。如果我们视伦理学为“应用心理学”,那么,我们大家就都成了“道德工程师”,每当我们作出道德决定,都是在应用社会教给我们的道德法典(即标准的行为法典)。道德家的任务不只是运用现行的原则去解决日常问题。他还必须能够确认到一项原则或制度的时效,能够把握在什么时候需要去改变各种条件,创造新的机会,人们需要某些新鲜事物——即:一种新的行为模式、新的行为规则和新的社会制度,而在这方面,道德家更像一个研究型的工程师,而不是一个工匠。但道德家还不只是工程师,后者有进行实验的机会,而道德家却只能观察;在这一点上他倒像是艺术家,他要根据对以往事件的个案研究,来展望我们能够做些什么和我们现在需要做些什么,然后还必须制定一个能够使其观念发挥效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