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宪章》
《奥林匹克宪章》,又称奥林匹克章程或规则,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也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各方进行合作的基础。第一个具有宪章性质的文件是1908年由顾拜旦起草的,当时称为《国际奥委会的地位》。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是过去几十年间规章的集合总汇。1996年7月18日,国际奥委会在亚特兰大第105次全会上,批准该宪章生效。宪章由6部分组成,分别是基本原则、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奥林匹克运动会,共74款,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思想、组织、活动和制度等重要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奥林匹克主义
奥林匹克主义,是顾拜旦提出的,是奥林匹克精神的核心。其正式定义为:奥林匹克主义是将身、心和精神方面的各种品质均衡地结合起来,并使之得到提高的一种人生哲学,将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融为一体,奥林匹克主义所要开创的人生道路是以奋斗中所体验到的乐趣、优秀榜样的教育价值和对一般伦理的基本原则的尊敬为基础的。这个定义明确指出:奥林匹克主义的中心思想是人的和谐发展,奥林匹克主义强调人的和谐发展的关键是生活方式的改善,奥林匹克主义将体育运动作为实现人和谐发展的途径,为达到人的和谐发展的目的,体育运动必须与教育、文化相结合,奥林匹克主义强调奥运选手的榜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