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其组织机构的设置作了如下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国有独资公司转让资产,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