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幸福与快乐
幸福范畴的正确理解还要与对一个相关概念即快乐的理解结合起来。幸福与快乐非常相似,都是人的主观愉悦状态。古希腊的德谟克利特说过“人生没有宴饮,就像一条长路没有旅店一样”[4]。可见快乐与幸福一样都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也正是因为上述联系,快乐与幸福的混淆是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实际上,“快乐”一词虽然也可以包括精神上的愉悦,因而也可以包括幸福在内,但是它主要的内涵仍然是感官上的愉快状态,它主要是一种感性的体验。相反,幸福则包含着显著的理性内容,它并不单纯是一种感性或者感官的体验。因此,幸福与快乐有着非常大的区别,而这一区别对于道德生活来说意义重大。
幸福与快乐的首要或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目的性、意义性或价值性。幸福是生活目的的实现,同时也可以说,幸福就是生活的目的本身。快乐则不然。生活离不开快乐,却不以快乐为最终目的。这是因为感官快乐只是生理欲求的满足,本身无所谓对错或善恶,它的对或错需要另有标准去判断。比如人饿了要吃饭。吃饭是人存在的条件,本身无所谓对错或善恶。吃饭方式的善恶尚需另找标准去衡量。显然,一种尚需别的事物去说明的东西是不足以做人的本质和人之为人的生活目的的,它永远都只具有工具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