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尔文对恩典与律法之关系的看法和路德关于恩典与律法的教义之间有差别,这种差别与两位神学家之间的一般差异相吻合;加尔文倾向于律法主义而非超道德主义。他不像路德那样相信恩典废除律法,因为他不认为成圣是一种超越一切律法的爱的迷狂。他宁可视之为严格服从律法。但由于处于犯罪状态的灵魂不可能知道完善的律法,因此灵魂必须接受“神圣律法”的指导,尤其是《圣经》中启示的神圣律法。
他说:“尽管上帝的律法包含生命的更新,借此在我们中间恢复上帝的形象,然而由于我们的怠慢需要有许多刺激和帮助,因此在《圣经》中收集生活规范是有用的,这样一来那些真诚悔改的人就不会在追求中感到困惑。”[56]
加尔文的“神圣律法”在这里有了很好的定义,他在其中找到了对各种道德、社会问题的一个答案。因为它是一个从“《圣经》各处”汇集起来的大全,不涉及与历史相关的事情,而这些事情在过去被视为神圣的教规而得到崇拜。在加尔文一般的《圣经》无误论中,这就是他的伦理大全,而不必说在他的《圣经》崇拜中了。正如路德把《圣经》主要当作“基督的摇篮”,因此要用《圣经》的基督来批评《圣经》本身一样,路德也把爱理解为超越《圣经》中其他所有诫命的诫命。这样一来他就避免了在神学和伦理两方面犯《圣经》无误论的错误。而另一方面,加尔文在这两方面都犯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