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师爷胆子有点大,按说这些东西都是不应该删改的啊,这叫原始的凭据啊。可是清朝时,苏州师爷万枫江在他的《幕学举要》里公然说他就曾多次修改过这些呈堂的笔录。他说在上报案件时对案件审理记录“叙供”部分(也就是庭审记录),不必完全按照庭审记录,“闲冗处不必多叙,令人阅之烦闷;并意到而词不达者,必须改定;土语难懂者,亦须换出”,只是要注意不要太文言化,保留口语的风格。
另一本由张廷骧写的刑名幕学专著《刑幕要略》里,更是明确指示师爷们办案起草“叙供”时要注重“剪裁”。“办案全要晓得剪裁,其某处应实叙,某处应点叙,某处应并叙,详略得宜,位置不乱,方为妥当。”剪裁的目的是要把供词理出一个逻辑关系,来引出结论。也就是说在“叙供”里以供证所反映的“事实”,要围绕将来要适用的法律来展开。
苏州师爷王又槐在《刑钱必览》里具体提示了刑名师爷在叙供时剪裁供证的要点:一是“口供要确”,这个“确”是指口供要符合情理,这里的情理是指事物的一般规律、常识性的逻辑,没有破绽,足以使人相信。二是“情形要合”,情节的发展、当时当地的情况要互相能够对证吻合。三是“情节要明”,对于案件的起因、发展的先后层次要明确交代。四是“针线要清”,一个人的供词和能够和其他人的供词对照。五是“来路要明”,所有的情节来龙去脉都要交代清楚,能够使人了解案情的发展脉络。六是“过桥要清”,在叙述案情发展时有自然过渡,前一情节自然带出后一情节。七是“叙次要明”,要求叙供整体结构完整,层次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