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和实质的价值伦理学》一书中,我已详细地阐明:如果把生命价值当作最高价值,它必然会导致何种结果。关于“良心”,请参见斯多克的杰出研究,《良心》,载于由我所编的《哲学和社会学著作》中,波恩,1925。此外,请参见康德在其《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一章中关于“善良意志”的有关论述(中译文参见苗力田译本——编注)。
[10] 关于这一命题,我以自己关于物质的动力理论为前提。在我多年来的讲演中,通常与我的空间和时间理论一起,我发挥了这一理论。至于对这一问题的哲学解答,我觉得至今仍以哈特曼的表述为最好。(参见维尔(Weyl)《范畴论》从当代数学物理学出发建立的物质动力理论的尝试,也是令人感兴趣的。参见其《什么是物质?》,柏林,1925。另请参见我的《知识形式与社会》一书中的《认识与劳动》一文。
[11] 鉴于不存在关于生命的物理一化学定义这一确定的事实,娄克斯(W·Roux)曾经指出,我们应本质现象学地把握生物(也许还有动物和植物)的概念。最近,契马克(Tschermak)在其《普通生理学》导论中也首先强调了这一点。关于动物和植物,请参见植物学家安德烈(Haus André)非常深入的阐述:《植物、动物和人的本质区别》,哈贝尔施维特,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