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品格,自我认识和友谊
如果道义论伦理不能履行它自己的自由解放诺言,它也就无法令人信服地解释我们道德经验的某些不可或缺的方面。因为道义论坚持认为,我们把我们自己看作是独立的自我,即在我们的认同与我们的目的和依附联系永远没有关系的意义上的独立自我。假定我们有“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一种善观念的道德能力”,我们的身份之连续性也就可以毫无疑问地得到保障。我的目的和依附的任何转变都不会产生我所是的个人问题,因为任何这样的忠诚无论有多么深厚坚实,都不可能一开始就确定我的认同。
但是,我们无法以这种方式把我们自己看作是独立的,除非我们为这些忠诚和确信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些忠诚和确信的道德力量部分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靠这些忠诚和确信而活着,与把我们自己理解为我们所是的特殊个人——理解为某一家庭、共同体、国家或民族之一员;理解为某一历史的承担者;理解为某一场革命的儿女;理解为某一共和国的公民——是分不开的。诸如此类的忠诚不同于我所偶然拥有的价值,或者不同于我“在任何既定时刻所支持的”那些目的。它们超出了我自愿承担的职责,和我对人类所承担的“自然义务”。我对某些人所持有的这些忠诚不同于正义,它们不需要甚至不允许我所做出的契约推理,相反,倒是需要和允许我凭借那些或多或少能够持久保持的依附与承诺,正是这些依附和承诺一道给予我所是的个人以部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