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有价值不等于拥有一套自然属性,但拥有这些属性的事物可以成为产生它是有价值的这个结论的基础。所以,这些自然属性之间的关系、有价值的事物的属性、我们以某种方式行事以对待有价值的事物,这些方面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里似乎有两种可能性。第一,当某些事物拥有恰当的自然属性时,它就进一步拥有了有价值的属性,这种属性给我们提供了以某种方式行事或回应这些事物的理由。摩尔说它是简单的、未经分析的、非自然的属性,这时候他似乎接受了这种关于善的观点。第二,另一种可以用来替代的可能性(我相信它是正确的)认为给善或价值提供以某些方式对该事物做出回应的理由的不是属性本身。倒不如说,成为好的或有价值的就是拥有能产生这种理由的其他属性。[13]由于宣布某些属性形成理由是一个非规范的主张,这种解释也采取善和价值作为非自然属性的说法,亦即善和价值是纯粹形式的属性,是可以为相关的、较低层次的属性提供理由的较高层次的属性。它与第一种可能性的差别仅仅在于:不是善或价值本身在提供原因,而是其他属性在提供原因。因此,我称之为推卸责任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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