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提升民办教育层次,鼓励民办院校进入研究生教育领域。受民办教育发展水平、高校设置及学位审核的某些限制,目前我国民办学校主要从事本专科及其以下层次的教育,很少有民办学校能直接从事研究生层次的高端教育。将来应取消相应限制,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给予授权。民办院校从事研究生层次的教育也有利于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创新我国人才培养模式。
(二)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
依法管理是政府处理与民办学校关系的基本原则,《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此作为国家民办教育工作指导方针之一。《教育规划纲要》基于民办学校法律属性不清晰,产权归属不明确,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部分学校办学不规范,政府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相应扶持政策难以落实等突出问题,强调要对民办教育“依法管理”。“依法管理”不仅要求民办学校要守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而且相关行政行为应在相应法律法规约束下按照相应程序进行。换言之,就是要求政府守法。具体而言,“依法管理”要求政府:第一,对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部门承担的管理责任和处理的事务,政府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积极作为,不能漠视或拒绝处理。第二,政府机构和官员在管理和处理民办教育事务时应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和依据,作出的相关裁定或决定符合法律要求,不越权;同时相关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在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民办学校自主权。第三,政府部门和行政官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行事,不能依照行政官员个人的好恶或个人的利益进行处理。第四,任何的法律法规都不能完全把现实的复杂性及其变化全部考虑在内,在出现新的情况时,政府机关和行政官员能够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