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问A为什么要做q时,A回答说:“因为我被命令去做q。”他会不会是在撒谎?或者弄错了自己的动机?当用进一步的问题逼迫他时,他可能承认,他做q实际上是因为他害怕那个发出命令的人恼怒,即他是在规范压力的影响之下行动的,并不只是对命令作出反应。但是,如果他不承认有任何其他的动机——甚至“对他自身”“在他心中”都不承认——那么,我们就必须认为他恪守了他的诺言,并且说他做q是因为他被命令做q。这里,没有任何判定“因为”陈述为真的、我们可以认可其最高权威的“外部”方式。如前所述,外部的决定因素和行动之间的联系,在逻辑衍推的意义上,不是内在的。但是,在某种特征性意义上,它是一种“内在的”关系,依赖于当事人对于他为什么会如他所做的那样行动的判断。因此,在“因果”一词任何好的意义上,它都不是一种“因果”关系。
正如在一定限度之内,一个人能够依据有关内部决定因素的先前知识去预言当事人的行动一样,他也能够以外部决定因素的知识为基础作出预言。这类预言的可信度随所涉及的当事人的不同而不同,也随所考虑的社会的不同而不同。人们可以把这种可信度用来测度个体对于(一类或者另一类,或者一般的)外部决定因素的反应。例如,人们可以用它测度他对法律或者上司的忠诚。人们也可以用它测度某一特定社会规范的内在化、“内聚性”程度。被测度的这些特征并未解释预言能力。预言能力是他们的标准。除了连接决定因素和行动的粗略的统计相关性,再也没有任何其他的一般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