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
明朝物料征调方式的合称,有岁办、额办、采办。明代皇室的日用消费品,按“任土作贡”原则,每年由产区进贡物料,以供皇室,称岁办。许多物料设有定额,按定额征解、造办,称额办。当进贡的物料不能满足需求时,由官府出钱购买,送京供用,称采办。
黄册制度
明朝用以管理户口、征调赋役的制度,因用黄纸为面,故名。洪武十四年(1381年),朱元璋在全国推行里甲制度的基础上,诏令编制赋役黄册。规定每里(110户)编为一册,册首为图,记载税粮户口之数,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110户之外,列在图后,名曰畸零。一式四册,一本进户部,所在司、府、县各存一本。二十四年(1391年),又颁行编制黄册的格式。以户为单位,按各户人丁事产多寡,分为上、中、下三等,排年应役。俱用黄纸为面,故又名民籍黄册。黄册编定之后,写明该户所纳粮签数额,据此纳粮当差。此外,还有军籍黄册,用以管理军户承袭军职、防止脱免等。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与所在省、府、县各一份。
一条鞭法
明朝万历时期赋役的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将赋和役分别合并,折算成银两,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一条鞭法”改革主要是役法改革,也涉及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实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地的性质。它具体反映了两个过渡:一是现物税和现役制向货币税过渡;一是户丁税向土地税过渡。“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业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